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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精选43句集锦

admin 2023-06-03 09:07 句子大全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1、欢迎国内的朋友众筹交流本书,关于《西方文明的历程》一书国内交流的公告

2、当然,英格兰是一个现代国家,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对之前所看到的有关古人和现代人所知道的东西做一修正。古人总是谈论德性,现代人则总是谈论财政、贸易等等。也许在这些较低层次的东西——例如财政和贸易等等——和政治自由之间存在某种关联。

3、但关键点在于,自由是某种不同于德性的东西。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它是支配德性的原则。自由不必然存在于宽和国家,政治自由不必然地存在于宽和国家中。那么,一个国家何时才能成为一个宽和国家?有人可能会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没有人在法律上是全能的,这就可能是一个专制国家,但肯定不是一个宽和的国家,因此,我们就有两个或三个或多个掌握权力的人,但是他们可能会拒绝赋予少数人以自由。

4、在自然法的前提下才是人为法,它只适用于人类社会。人为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前提,不得违背自然法。人之所以需要法律,正如自然界需要法律一样,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也就没有正义可言。可以说兽有兽法,人有人法。

5、再来看看《以道莅天下》中文第2版关于“三权分立”的主要论述:

6、   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总统对宪法负责,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若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即为有效。总统有权提名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需得到国会的批准方可生效。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法律拥有最高解释权。

7、第十一章讨论权力分立(separationofpowers),这是孟德斯鸠最著名的教诲。在该章第6节讨论了英格兰的政制(constitution),在本书编者看来,这是《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最著名的一节,但这并不意味着,孟德斯鸠也将其视为是最重要的一节,但在他之后的时代的确发生了这样的事。

8、译文:民众连死都不怕的时候,以死恐吓有什么用呢?如果能使民众时刻保持对于死亡的畏惧,把那些胡作非为者依法处死,谁还敢违法呢?总有专司刑罚之人,如果权力者越过他们任意杀人,这好比一个没碰过斧头的人代替能工巧匠弄斧,很难不伤及其手啊。

9、怎样才能制约对权力的滥用?有什么力量能约束它?通常人们认为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道德自觉,二是人民监督。

10、   孟德斯鸠长期担任法院庭长,辞职以后游历欧洲,于1731年专心写作。三年之后他发表了《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在书中他对古罗马兴盛和衰落的原因进行了讨论,从而认定政治制度的好坏和本国的风俗习惯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发展。在1748年《论法的精神》发表,这部书共分为三卷,第一卷是论述法律的概念和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说的是法律和政权之间的关系,第三卷讲了法律和地域的关系。

11、所以,用一群人去制衡另一群人,得看这些人之外的人对他们的想象;而一群人之中的相互制衡,在共同想象构成后,未必不能达到真正的平衡。

12、所谓三权,就是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机构来掌握和行施,之间形成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关系,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专权和腐败的出现。任何一个机构若是掌握了其中的任何两种权力,自由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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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从分权的角度来看,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国会经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国会包括参众两院,享有最高立法权、修宪权、监督权等。第二条规定总统源于选民选举,必须对选民负责,享有最高行政权,美国总统是国家元首、行政首脑,享有最高行政权。第三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拥有最高审判权,联邦最高法院还享有监督立法、解释宪法的权力。

15、不错,民主政体下的人民仿佛可以随心所欲,可是,政治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我们应该意愿的事情和不被强迫做我们不应该意愿的事情。

16、接下来第六节的倒数第二段,现在继续读这段话的倒数第二段。

17、哎呀,我终于瞎扯完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正儿八经瞎扯是很累滴,累得我就是不放图了,咋滴。

18、权力还可分为立法权,执法权与司法权三类,《道德经》分别论述了这三种权力原则:第“道可道,非常道”与“以百姓心为心”是立法的自由意志与民主原则:一方面,任何人都不能以真理自居,因此,应当平等参与规则制订;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是价值主体,没有人能够取代他人进行价值判断,这种权利不可剥夺,否则就构成奴役;第“天道无亲,常与善人”是公平执法原则,没有亲疏远近关系的差别;第“常有司杀者,夫代司杀者,是谓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矣”(《道德经》第74章)是司法独立原则。

19、译文:民众连死都不怕的时候,以死恐吓有什么用呢?如果能使民众时刻保持对于死亡的畏惧,把那些胡作非为者依法处死,谁还敢违法呢?总有专司刑罚之人,如果权力者越过他们任意杀人,这好比一个没碰过斧头的人代替能工巧匠弄斧,很难不伤及其手啊。 ---《道德经—无为与自由》

20、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格局。

21、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采取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22、局限性表现在,第一他的理论缺少外部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没有涉及国家权力的纵向制衡,也没有关注到公民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第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在司法权和立法权方面给贵族保留了一定的特权,比如贵族违法是在贵族院受审、立法机关贵族院贵族可以世袭;第他的三权分立学说本质上维护的是少数人的利益;第他主张的对司法机关的制约是立法机关享有一部分的司法权,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司法机关的权力;第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导致效率低下,当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利益不一致时,会导致效率低下、推诿责任,不利于制定和实施决策。

23、而权力的制衡,其实就是平衡。不多不少,不左不右,刚刚好。

24、毫无疑问,《道德经》所论涉及与立法、执法、司法直接相关的思维原则,这不是偶然,因为“三权”与思想意志、行为、规则解释等人类活动有关,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它们是不分东西方的,世界上不同地方的人都可能不约而同地想到这些,差别在于《道德经》只探讨根本思维方式问题而不涉及具体的制度设计,否则就不是五千余言所能涵盖的。

25、在这里,最为奇特的事情是,孟德斯鸠在英国政制中发现了权力分立的原则,而此前任何英国人都没有在英国政制中发现这一点。这一悖论如何来解释?今天流行的观点是,在英国政制中并不存在权力分立,尤其是英国作家夏克尔顿(Shackleton),他是英语作家中研究孟德斯鸠的权威,他主张这一点。伯克也提出了一个伟大的质疑和类似的问题,也就是说,权力分立其实不存在,或者说正处在消失的边缘。

26、仅有法治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要知道是何种法律在统治。在某种意义上,在我看来,前法律的、超法律(trans-legal)的原则给法治提供了实质内容,这个前法律的、超法律的原则就是个体的安全。这是一个否定性的原则,在这里存在一个领域,个体在其中是自己的主人。

27、   所以孟德斯鸠的理论在于阻止专制政体的产生,但他也并非倡导共和政体。他认为共和政体的致命问题就是人民将自由视为与权力同等重要,从而缺乏限制权力的意识。他认为,自由始终只有通过贯彻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因此无论道德多么重要,都不能脱离法律的制约,否则将会存在违抗法律的危险。

28、    克伦威尔肯定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宪法,不然在议会攻击下他不会如此倾尽全力地为它辩解,他视护国公职位为避免国家混乱而必须做的事而不是一种选择,他后来回忆道,“我看到国家将走进混乱,而且即将走进流血中,我不得不接受这个职位。”他知道自第一内战以来中所有的政府都是失败的,也知道作为军事最高长官的影响力与责任,他相信这是上帝启示他来领导这个国家,但是是在严格限制他权力的条件下。我相信克伦威尔这些话是真心话,这些条款对他是严苛的,但是他接受了,他认为权力应当受限,其实圣徒议会解散后没有任何势力可以限制他的权利,他这是自愿受限。他说,“一个政府必须有自己的宪政基础,比如大宪章,基础是不能随便动摇的,否则整个宪政大厦将轰然倒塌,而政府宪章就是目前这个政府的基础。”他批准发布一篇颂扬护国公制的文章,这也反映了他对这部宪章的理解,这部宪章将国王、贵族与民众完美地平衡,各自贡献自己应有的价值并限制任何一方可能的出现的差错。

29、明日文章预告:《道德经》与生命智慧(初定标题)

30、    随着议会解散未来的政府如何构建,除了迎回国王恢复君主制外就只有兰伯特的政府宪章了。兰伯特马上召集军官大会,由于事情重大,这次大会的规模比正常的军官代表大会来得大,兰伯特亲自向军官们宣读了政府宪章,希望他们签名支持一起请求克伦威尔接受宪章。一些人表示反对,哈雷森的第五君主派及其他一些共和分子也跟着呼应。兰伯特说道,大家已经经历了无数的为宪政辩论的日子,此时已经不是辩论的时候,他已经考虑了二个多月,目前这个过渡期越短越好,保王d人到处准备伺机行事,希望大家能够团结一致。他表示任何合理的建议将被考虑,宪章将根据大家的意见做一些修改,他还表明克伦威尔已经大体上同意了该宪章,他称谓与其他重大事宜几天前就已经谈妥,只剩下一些小细节继续完善,特别是国家委员会的选举,在接下去的日子里该部门将承担重大责任。他接着宣布无论如何新政府将在三天后成立,克伦威尔将在1653年12年16日宣誓就任护国公。

31、从制衡的角度来看,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之间相互制约。国会有权要求总统说明行政命令,可以提议、批准总统对行政官员的任命,可以弹劾总统;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要经过国会的批准,国会有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总统也有权制约国会和最高法院,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议案;总统可以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当总统受到弹劾时,由最高法院法官担任审判主席。

32、这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但问题是,与孟德斯鸠同时代的那些英国人,他们写过与孟德斯鸠有关的事,也引领我们去理解孟德斯鸠,他们认为,孟德斯鸠看到了真相,认为他看得比英国人自己看得要更清楚。之后,布莱克斯通有关英国宪法的解释中也引用了孟德斯鸠,给了他更高的赞誉,他说,从事英国宪法的法律人,如果要想解释人类灵魂的这个奇迹,也就是英国宪制,就必须以同时代的人中的那个人为师。

33、“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把司法审查权作为宣布国会立法违宪的武器,并从此开始了联邦最高法院运用这一权利来限制和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先例。从此最高法院确立了宪法的解释权,司法部门有权制约立法和行政部门,成为分权制衡的有效手段。美国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真正在实践中得以确立。

34、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2)有关国籍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事项的行政权力”。其中,立法权是指制定临时的或者永久的法律、修正或废止已经制定的法律的权力,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自己选出的议会机关来行使;行政权是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以及执行其他法律的权力,行政权应掌握在国王手中;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审判诉讼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35、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产生的思想渊源

36、权利,从古至今,有很多伟人和大V都进行过解释,我只说我的看法。权利,其实就是共同认同下的想象体。(为什么罗斯福能担任4届美国总统,看看当时的民意就可以知道,那应该是美国离独裁最近的一次,你说啥?川普?他老人家不行)

37、各州为了防止行政专制,运用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建立了分权体制,但是在运用时各州的分权体制中只有分权而缺少权力的相互制衡,且权力的分配也不均衡,立法机关拥有政府的主要权力。因此造成了各州立法机关侵犯其他部门的权力和违宪的状况。

38、欢迎国内的朋友众筹交流本书,关于《西方文明的历程》一书国内交流的公告

39、让我们先看一段本人作品《以道莅天下》中文第2版中关于《道德经》第74章的译文:

40、这段话一上来就提到民主政体及其人民,这是因为,根据我们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得到的一个非常普遍和流行的观点,自由是属于民主政体的,并且如果人民是自由的(这里的人民指的是平民),国家也就是自由的。但是,孟德斯鸠拒绝了这种看法,他的观点是,自由仅仅是指我们能够做我们应该意愿的事情,并且不被强迫去做我们不应该去意愿的事情。那么,我们如何知道我们应该去做的事呢?

41、“我们可以规定在每一个政制中都包含有三个要素或者三种权力。一个优秀的立法者必须思考,在这三种权力的名目之下,对于各自来说最为便利的东西是什么。三者中的第一个是审议性的要素,与公共事务有关,并且与严格意义上的政制有关,第二个是管理性的要素,第三个是司法性的要素。”

42、政治这种东西啊,延伸到说“法的制定”和“制度的制定”上,最讲究延续性的问题(这句话我自己看起来都那么嚣张,不要打我)。因为,这个过程涉及了人最复杂的部分,涉及了社会运行的底层,讲究可行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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